一、入院登记:
凡符合医疗保险收治住院的参保患者,医生需开《社会保险住院通知单》交由患者到收费处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。
参保职工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,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。
参保居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,需出示本人身份证(未领取身份证的,需提供含本人页的户口本)。
参保人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并已在社保局备案的,需在入院登记时出示你的备案资料,及时在收费处进行备案。
参保人按医院的要求缴纳住院押金。
二、住院守则:
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不得擅自离院,不得请假外出。否则社保局一经检查发现,将参保人住院性质变为自费。
入院后请主动向医生出示身份证及社保卡,表明参保者身份;并将上述证件复印一份交主诊医生存入病历中。
参保人住院期间,需随身携带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备查。
参保人住院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,不纳入社保结算范围。
参保人住院期间只检查,无治疗的,不纳入社保结算范围。
医生使用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需征得您或您家属的同意,并在自费项目审批表上签名(急救时、手术中除外)。
参保人出院带药标准:急性病不超过7天,慢性病不超过15天。
三、出院结算:
结算手续
①参保人出院时凭身份证明、诊断证明书、自费审批表(白色)到社保窗口结算。
②参保人只需结清应个人支付的费用,并在《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》上签名、按手印确认即可。
住院费用由个人支付的部分
①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,(如: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外的自费药品、自费检查、自费诊疗项目等)
②乙类药品由个人支付5%的费用。
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目录(如:彩超)中由个人支付40%的费用。
④起付标准:一级医院200元;二级医院400元;三级医院800元,应由个人按报销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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